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首例涉黑案二审维

年10月15日,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张春山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指控,年8月以来,被告人张春山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其租住小区为据点,组织、纠集、豢养社会闲杂人员,在走私线路上为走私团伙探路、放哨、保货、赎车,并收取相关费用,逐渐形成以张春山为组织、领导者的架构明显、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拉拢、行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执法部门的影响力,大肆实施走私普通货物、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行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对走私货运车辆进行分段保通,收取保通费,逃避执法部门查缉,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通过行贿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取执法信息,放行走私货运车辆,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威。利用执法部门的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保山主要公路沿线形成影响力和控制力,迫使走私货主货运车辆通过犯罪集团的控制区域必须交纳保通费,最终使该犯罪集团在保山公路沿线形成强有力的控制,致使大量走私冻品和白糖车辆通过保山,对保山市及周边的县、乡镇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龙陵县人民法院于年8月20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对主犯张春山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七万元,对其余12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普通货物等罪名判处二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一审宣判后,张春山等7人提出上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作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案件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较大,认定困难。龙陵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在县委和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始终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原则,适时介入、配合联动,筑牢案件证据堡垒,强力推进案件办理。一是成立了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4名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专案组,依法开展提前介入、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二是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帮助侦查机关厘清案件难点,对证据的收集、辨别、排除、补充、固定提出建议,确保依法及时全面收集、提取证据。例如:检察官审查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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