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制度文件是指:《云南省总工会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相关政策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长效机制的意见等8个文件的通知》和《关于云南省工会金秋助学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技能培训促就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制度文件。
健全完善困难职工精准解困脱困长效工作机制,稳定实现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家庭“两有五保障”“两有”是指“有吃、有穿”,即困难职工家庭经过精准帮扶和制度保障后,家庭实际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保障”是指困难职工家庭就业、就医、就学、社保、住房有保障。就业有保障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就医有保障是指困难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畴;就学有保障是指所有困难职工家庭不因贫困导致子女失学,社保有保障是指支持帮助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困难职工参保,加强社会保障力度;住房有保障是指困难职工家庭住上安全房。
一、《云南省总工会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相关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二)困难职工子女就读全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受助资格。
(三)困难职工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意外、重特大疾病或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关于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长效机制的意见等8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患重大疾病帮扶:职工本人当年的住院(门诊)治疗费用经过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社会救助后,个人自付治疗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至7万元之间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帮扶;当年产生自付治疗费用在7万元(含7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帮扶;当年产生自付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帮扶。
(二)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职工帮扶:
帮扶对象:1.职工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非自然灾害),职工家庭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具体指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月支出达到家庭总收入的6倍以上;2.职工家庭因遭遇洪水、泥石流、地震、火灾等灾害导致家庭经济损失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具体指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家庭财产损失达到20万元以上;3.因见义勇为受伤或牺牲职工的家庭;4.因发生用人单位欠薪等侵害经济权益的行为,导致生活困难确需帮扶的农民工。
突发困难帮扶的对象应当是云南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1.2.4项条件的农民工应当为加入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
三、《云南省工会金秋助学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一)帮扶对象
1.因非个人意愿失业,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困难职工子女。
2.因企业关停并转或长期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发、减发工资或只领取基本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导致生活困难的困难职工子女。
3.因公牺牲、工伤死亡或因公致残、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子女,职工夫妻双亡家庭的子女。
4.符合《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惠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试行)》《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试行)》帮扶对象的困难职工子女。
按务工地标准符合上述第3项、第4项内容之一的农民工申请金秋助学,应当为加入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
(二)帮扶标准
1.子女当年参加中考,被国家统招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录取并入学的,助学帮扶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元。
2.子女当年参加高考,被国家统招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录取并入学的,助学帮扶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元。
四、《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技能培训促就业管理办法(试行)》帮扶对象:
(一)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内建档的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及其配偶、子女。
(二)因非个人意愿失业,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困难职工及其配偶、子女。
(三)因企业关停并转或长期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发、减发工资或只领取基本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导致生活困难的困难职工及其配偶、子女。
(四)因公牺牲、工伤死亡和因公致残、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及其配偶、子女,职工夫妻双亡家庭的子女。
(五)符合《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试行)》《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试行)》帮扶对象的困难职工及其配偶、子女。
按务工地标准符合上述第(四)、(五)条内容之一的农民工申请补助的,应当为加入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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