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法院集中审理宣判4起醉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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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震慑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全民安全出行意识,3月7日,龙陵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4起危险驾驶案,三名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并当庭被逮捕。根据我院《推行驾培学员旁听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件庭审制度建立危险驾驶犯罪预防长效机制》要求,此次庭审共组织60余名驾校学员前来旁听,“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案例一

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44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被告人刘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5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

被告人番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03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

被告人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2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判决结果

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龙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当庭进行了宣判,四名被告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刘某、番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余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今后,龙陵法院将对“醉驾”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大防范危险驾驶行为的宣传力度,有效提升社会大众安全驾驶意识,倡导社会大众拒绝酒驾、醉驾,养成文明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

法官提醒

交通安全无小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导致驾驶员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以及对车辆的操控能力大大降低,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要牢牢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意识,把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坚决摒弃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恶性,共同维护道路安全,做守法公民。

供稿:胡广家

原标题:《龙陵法院集中审理宣判4起“醉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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