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龙陵县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了平达乡司法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案邀请了平达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村村民代表等30余人观摩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年7月16日酒后驾驶摩托车准备到学校接小孩放学,途中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46㎎/ml。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并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最后,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龙陵县人民法院选择将庭审开在乡镇上、开在百姓间,意在选择危险驾驶罪频发的地区,以案释法、以案说法,让旁听人员接受了一次零距离的普法教育,更加知道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和法律后果。
平达乡人大代表郑再留说:“今天通过听了庭审,使我深刻的认识到酒驾对社会危害相当大,特别是醉驾驾驶对家庭、对社会、对个人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今后我们在生活工作当中,一定要从自己做起,呼吁身边的人喝了酒绝不能驾驶机动车。”
龙陵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黄碧燕说:“危险驾驶带来的损失惨重,悲剧频发,真诚告诫广大群众切记遵纪守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安全有序的交通大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醉驾入刑近十年来,我县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占比不断加大,截止目前,龙陵县人民法院年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已高达84件84人,在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比达到了32.4%,为加大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的震慑警示和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龙陵县人民法院今年对危险驾驶罪判处实刑26件26人,在已结案件中,实刑率达到了32%。
记者/杨双蓉
通讯员/赵思雨
编审/陈建泽邓新强
责编/陈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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