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保山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转发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人社发〔〕号)及保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保医保〔〕2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如下: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相关事项通知

一、参保登记范围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县所有城镇居民,包括大学生村官、驻龙陵县志愿者、长期居住龙陵的县外的居民(含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

(二)参保要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不得重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职工医疗保险,三者只能选择一种参保缴费。如果出现重复参保,只能享受一种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参保缴费,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期限和缴费标准

(一)参保登记期限。年10月至11月20日,为年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期。除新生儿按规定参保登记和缴费外,不按规定期限参保登记和缴费的,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正常参保人员每人年缴费元。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重点优抚对象城镇居民个人不缴费,民政全额补助;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低保、城镇居民一、二级重度残疾、居住在边境一线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80元,民政补助70元;制卡费每人每张22元,需制卡的城镇居民个人全额缴费,不予补助。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不留死角,将参保要求宣传到每个参保对象家庭,做到参保全覆盖,不重复、不遗漏。因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造成失误的,由相关经办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2.各经办机构必须于年11月20日前,做好年度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并上交到县医保中心。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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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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