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发布第12号通告严厉打击非法出入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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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通告(第12号)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入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坚决阻断境外疫情输入,全面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非法出入境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越国(边)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或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严禁任何企业、个人私自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公民)。

二、违反本通告第一条之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理:

1.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4.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多个行为违反本通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分别予以处罚;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尚未构成犯罪的,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予以处罚。

8.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发热病例(以下简称“四类人员”)、无症状感染者偷越国(边)境,或者明知是“四类人员”、无症状患者仍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新冠肺炎“四类人员”、无症状患者,协助非法入境的新冠肺炎“四类人员”、无症状患者逃避检查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三、鼓励社会各界对违反上述规定要求的进行举报,对于举报属实的,按《龙陵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实行疫情防控期间举报奖励的通告》(第11号)标准奖励并予以保密。

龙陵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年9月22日来源/龙陵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编辑/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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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松山保地龙陵

编辑:郁云江

编审:孙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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