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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在龙陵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执行期限届满之日前自觉到龙陵县人民法院主动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所有被执行人应如实申报财产,听从法院传唤随时到庭;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法院报告;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义务的具体事项并报告法院。对拒不报告以上情况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在规定日期内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17号、法释〔〕7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根据案情,将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在电视、报纸、鍖椾含娌荤枟鐧界櫆椋庝笓绉戝尰闄?鐧界櫆椋庢不鐤楄嵂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