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龙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龙陵县首例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纠纷案。让我们一起走进这场特殊而又揪心的庭审现场看看吧……
案件由来
年6月2日,莫某某在龙陵县象达镇勐蚌村腊菜河自家羊圈附近放羊的时候,被山上的黑熊抓到头部和面部,导致原告的脸部大面积撕脱及五官受损,事故发生后,莫某某先后被家人带到5家医院持续治疗达90余天。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人体残疾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莫某某容貌毁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伤残;莫某某颌骨骨折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由于莫某某伤残造成的损失费用补偿与相关部门达不成调解协议,莫某某遂于年4月17日将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简称龙陵县林草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简称人保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予以补偿40余万元。
直击庭审
原被告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庭审围绕黑熊致人损害的赔偿主体、赔偿标准及适用法律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原告诉称,黑熊是国家保护动物,其管理人是林业和草原局,按照省、市林业和草原局的文件规定,龙陵县林草局是赔偿主体,应按《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及《保山市陆生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办法(实行)》的规定予以赔偿各项损失,请求判令二被告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予以补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赔付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及按2人护理予以补偿护理费;被告龙陵县林草局对赔偿主体无异议,但认为与人保公司签订《保山市陆生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项目保险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发生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由人保公司予以赔付,且约定赔付最高限额为60万元,原告诉请额度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请求判令人保公司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被告人保公司对承担赔付责任无异议,但认为与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所签订《保险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伤残赔偿金应按照交通事故或民事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给付比例,同时约定住院期间护理费限一人每天80元计算赔付,认为原告年龄超过75周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伤残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五年计算予以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服务约定予以判决赔偿数额,超出部分应由龙陵县林草局承担补偿。
唇枪舌战的辩论结束了,但我们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一方是头脸伤痕累累的老人让人看着揪心,一方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保险服务合同相互冲突的无奈!这,也许就是法不外乎人情的考验吧。
由于当事人对赔偿标准争议较大,加之适用法律有待于精准细化,主审法官当庭不作出判决,宣布休庭择期进行宣判。
供稿:黄永生王自丽
编辑:周筱颖
一审:王林青
二审:杨应仙
三审:陈发寿
龙法